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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迷药”使妇女“不知反抗”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admin2022-09-14文章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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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迷奸药强奸妇女的案件中,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依据是被害人在犯罪时是否有做出性决定的权利,是否处于丧失性防卫能力的状态。犯罪前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犯罪后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不足以影响犯罪时被害人主观意志的判断和犯罪的成立。关键词:被迷奸药强奸妇女的意志防御能力

在迷奸药强奸案件中判定违背妇女意愿

一研究生1周3次违背3名失足女意愿,并抢回付的款,涉嫌何罪[裁判文书节选]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多次通过微信从远洋商务的微信商家处购买催眠迷幻药“夜辉煌”和所谓壮阳药“辉煌波”,并在网上结识、约会多名女性朋友。约会中,叶某某在对方饮料中下药,在被害人失去意识和反抗能力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约”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约其到本市天成路某餐厅吃饭。期间,叶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夜美人”混在饮料中给王某某服用。王某某服药后,带到本市下城区某宾馆房间,在不知不觉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同年12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约网友易某某喝酒。在此期间,叶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夜美人”和“美人波”混合在酒中供易某某服用,并在易某某服药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带到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神志不清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约”被害人沈某某,并通过微信约沈某某喝酒。叶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摇头丸“夜燕”和“燕郎”混合在酒中,供沈某某服用。服药后,沈某某昏迷不醒,并于次日凌晨将其带到本市某宾馆房间,在昏迷状态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叶某某强奸案,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查明其强奸王某某、易某某、沈某某,并强奸多人。2019年3月29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某强奸王某某、沈某某,已构成强奸罪。但对被告人叶某某强奸易某某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其强奸多名妇女的指控不予支持,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下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杭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叶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对三名女性实施麻醉、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是强奸多名妇女的加重情节。原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强奸易某某的事实,应依法予以纠正;抗诉机关和法院检察官认为叶某某强奸多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意见被采纳。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叶某某的量刑部分,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争议焦点]被害人易某某在案发前与被告人关系密切,但在案发后并不知道自己被下药,并与被告人保持一定关系。本案中,能否认定被告人在作案时“违背妇女意志”与易某某发生性关系?第一种意见,即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在案发前主动邀约,案发后与被告人接触、约会,案发后消极对待侦查机关取证,没有明确表示被强奸。因此,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性的意愿值得怀疑。第二种意见是,检察机关和二审判决认为,在迷奸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被害人在犯罪时是否因被迷奸而意识受到严重影响,从而丧失了性防卫能力。被害人与行为人在犯罪前后的关系不足以影响对被害人在犯罪时的主观意志和犯罪成立的判断。[判决理由及法理分析]近年来,摇头丸强奸案数量居高不下。为了准确判断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主观意志,笔者结合案件特点以及一、二审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对迷奸罪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规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1)“下药”的方法使女性陷入“无抵抗”的境地,完全剥夺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果断行事的权利。强奸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其中“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使妇女知道、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兴奋剂是典型的“其他手段”,足以使受害者失去意识,从而处于“无抵抗”“无抵抗”的境地。因此,只要证明被害人在犯罪时因被下药而处于昏迷状态,就足以认定被害人在犯罪时处于丧失性决策能力和防卫能力的状态,进而认定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性意志的”。本案中,公安机关调取了叶某某和易某某案发后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说了“那天我什么都不知道”和“我想问你那天发生了什么很久了”。在得知两人确有关系后,被害人留言“不知如何面对你,今日不见”“算了,该发生的已经发生了”等,均证明被害人易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昏迷状态。 (2)“下药”的手段本身就违背了女性的性交意愿。女性的性自主权不仅包括决定是否性交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与谁性交、何时性交以及如何性交的权利。张明楷教授认为,女性性自主的内涵应该是丰富的,不仅包括单纯的性伴侣,还包括是否同意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一定的方式发生性关系。[2]作者对此表示赞同。即使女性同意性交对象,即同意与施暴者发生性关系,但由于时间、地点、方式等因素的变化,在行为发生的瞬间,她保留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因此,在毒品强奸案中,即使女性不排斥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也不代表她认同发生性关系的手段。事实上,迷药中含有能使人失去知觉的药物成分,大部分属于禁用的精神药品,对人体健康有害。一般来说,罪犯会偷偷给他们下药。因此,除了被害人明知故犯对其下药并自愿服用的特例,我们通常可以认为下药本身就违背了女性的性交意愿。如本案中,在叶某某强奸被害人沈某某的事实中,根据案发后沈某某与被告人的聊天记录,被害人曾认为其与被告人在醉酒片段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故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保持默认(无异议)的态度。但当公安机关介入后,被害人得知她在被下药、昏迷不醒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立即表示对此一无所知,并表明拒绝和反对态度。可见女性本身对这种不良手段是有强烈反对的。 (3)迷奸罪案件中,被害人在犯罪前后对加害人的态度,不影响被害人在犯罪时主观意志的认定。一审判决未认定叶强奸易某某的事实,主要是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一是被害人在犯罪前有主动邀约;第二,被害人人事后仍与被告人有联系和约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强奸案本身的特点来界定被害人在强奸案发生前后的态度是否具有定罪的意义。第一,在吸毒强奸案中,为了获得开药的机会,行为人往往在寻找被害人后,就有了前期的“生意”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网上主动结识被害人后,从主动打招呼、聊天发展到两人频繁互动,逐渐赢得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从而使被告人能够约会、开药。所以,他们之间互动较多,联系相对紧密,符合行为发展的逻辑,也就不足为奇了;其次,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经常将迷奸药与饮料混合,受害人误以为自己喝醉了,与施暴者发生性关系。所以,在不知道自己被下药的情况下,选择继续约会一段时间是合理的。本案中的易某某恰好就是这样。在毒品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害人在事后的关系被认为是“违背女性意志”,属于舍本逐末。二审判决还认定,被害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后的亲密程度不足以影响对案发时“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再次,被害人报案时的态度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任何强奸案都是如此。被害人陈述的价值在于他对事实的陈述。审查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其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另一方面在于其陈述的事实是否能反映被告人在犯罪时的客观行为和被害人自身的状态。本案中,钟艺谋在陈述中从未指控自己被强奸,但明确表示案发当晚与被告人饮酒后不久即失去意识,对当天的事件失去记忆。第二天下午他醒来看到被告。案发后,被告人在其微信中承认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说明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处于无反抗、无反抗的状态。所以被害人报案时的态度,往往与案外的很多因素有关,比如报案的恐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被害人对强奸事实的态度只能影响被告人的量刑,而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结论]近年来,迷魂药强奸案件呈高发态势。施暴者一般通过网络购买各种可以导致昏迷的药物,通过网络找到约会受害人,在受害人的饮料中添加药物,然后在受害人昏迷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下药的方法让受害者防不胜防。一旦得手,受害者失去意识,没有反抗呼救的机会,危险性很大。从发作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无法确认自己被下药的事实,甚至有受害者承认自己喝醉了,无奈接受。可见,这种犯罪手法更加隐蔽,查处难度更大。因此刺激行为人不断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叶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多种含有镇静、催眠成分、使人昏迷的毒品,并在短时间内多次作案。应严惩此类犯罪,同时对网络上的摇头丸源头一查到底,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女性权益。注:[/S2/] [1]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浙刑初(2018)461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万行中级人民法院(2019)366号刑事判决书。[2]参见张明楷:《刑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68页。不语,是大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