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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不能证实钞票是以机器设备里吐出的,银行离柜不承担

admin2022-10-28文章71
疫情期间使用钞票到底安不安全

郭大爷在北京朝阳区ATM设备上取了500元,发现两张假钞,还给了银行。银行“没有拿出柜台”,也没有办法确认ATM机以取出设备为由拒绝拆除。郭大爷勃然大怒,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北京市魏都区第三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70岁的郭大爷从自助取款机里取了500元现金。他没有四处看,而是立刻把它放在裤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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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郭叔叔去了超市。付钱的时候,他从裤兜里掏出刚拿出来的钱,给了营业员。当售货员发现这两张钞票是假钞时,他告诉了郭叔叔。

郭大爷想从银行的机器设备里拿出来。怎么可能是假的?于是,他回到银行说明情况,询问原因。

银行职员确认是假钞后,告诉徐大爷先收起来,让徐大爷回家,等等。他们调查过了。

郭大爷回家等,等了五天,银行和自己毫无联系。郭大爷去银行掌握了一件事的工作进展。银行工作人员说没有明确检查,老人回家了。

两天后,银行打电话给郭大爷。经调查,评估200元假钞并非出自ATM机,无法兑换。

现在,郭大爷很生气,好像在骗人。他70多岁的时候骗了银行200块钱,不是吗?郭大爷很勤快,为了公平公正没办法,于是向法院起诉了银行。

银行在法庭上辩称,郭大爷无法确认这两张假钞是从银行机器设备中取出的五张中的两张。而且郭大爷取下来钱后,已经离开了ATM设备,用过的纸币,很可能是别人换的。

郭大爷听了,虽然很生气,但他很确定自己当天只取了ATM设备上的500元,因为他信任银行。他没有仔细看真伪,就放在了裤兜里。没有办法证明这两个人是不是五个人中的两个。

该行还明确指出,每张钞票都有独特的冠名赞助。经查询,投入ATM设备的纸币上的冠字号码与郭大爷使用的两张假钞的冠字号码并不相同。

因为郭大爷拿不出两张假钞的证据,ATM一审法院驳回了对郭大爷的起诉,郭大爷败诉。

众所周知,郭大爷年纪大了,咽不下这口气。充满了我们都知道包子的想法,他提起了诉讼,案件在二审中进入了一个大的转折。

所以,在讨论结果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这个东西是怎么旋转的。

本案是民事诉讼,实行了“谁主张举证,谁举证责任”的规范。如果不能确认自己所说的是客观事实,就要承担败诉纠纷案件的不利影响。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徐大爷一审败诉了。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的“极有可能”大法官要根据普通人的知识和自由评价来区分被告所说的是真是假。

即使客观事实不清楚,如果大多数人觉得一方说的话可能比另一方说的话更高,那么大法官能够澄清客观事实的几率就更高。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掌握了机器设备的信息、数据信息和控制,可以找到钞票的来源。就专业的举证能力而言,银行危害很大。

大部分储户也更信任银行,普通人不会轻易想到会从银行的ATM机里取出假钞。所以绝大多数很多人在取钱的时候都不太可能一个一个知道真相。

再来看看70岁的郭大爷。为了更好更快地取200元,他去了两次银行。银行拒绝提起诉讼,一审未能提起诉讼。很多人感觉到了他的目的,他想说明自己没有被骗。钱是从机器设备里拿出来的。

刑事辩护律师要打官司,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魅力,但也要东奔西跑。差旅费是免不了的,当然上诉费也是要预付的。

这种成本不是随便200块就能解决的。如果徐大爷真的是那种想赚点钱的人,那根本就不值得。

所以,郭大爷为什么这么胡搅蛮缠?让我们考虑一下。虽然老人不能证明钞票是机器设备吐出来的,但是要相信郭大爷的两张假钞应该是真的还是假的?自动取款机呢?

很明显,我这样的普通人觉得郭叔叔不应该在这种事情上出轨。自动取款机里有两张假钞。

以上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适用的“大概率”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的全过程。

二审法院也有同感。法官认为,郭大爷确认当天去银行取了500元,且其中两张是假钞的客观事实,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举证义务。ATM机设备上拿到假钞的概率早已大大超过被替换的概率,“大概率”的证明标准早已确立。

因此,如果将义务转移给银行,银行必须免除约定,证明两张假钞并非出自ATM机。

在银行的二审中,显示ATM设备上的冠字号码信息的所有记录都不会长期存在,在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况下无法获取冠字号码信息。也就是说,银行无法证明当天ATM设备中的纸币的冠字号码信息不包含这两张假钞的冠字号码。

有损银行的专业举证能力,诉讼没有结果。这类证据对于评价案件的客观事实至关重要,必须妥善保存。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郭大爷更接近真实的客观事实,银行有过错,有举证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徐大爷申诉成功,判令银行返还徐大爷200元。但徐大爷要求赔偿2000元被驳回。

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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