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了立碑也要刻上妻子名(墓碑是否刻儿媳妇名字)
缅怀遥远的过去,祭奠清明。
根据传统习俗,许多人会在伴侣去世后将自己的名字刻在墓碑上。
事实上,这位意义重大的亲属在墓碑上的签名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浙江台州三门县方老太前段时间起诉了一个官司,起诉老公的孩子,具体是前妻的孩子。因为,她丈夫死后,他们没有把她的名字刻在墓碑上。
老公再婚20年后走了。
但是她的名字不在墓碑上。
二十年前,方太太失去了丈夫。经人介绍,她与陈结缘。陈离婚了。
两个人60多岁再婚,没有在一起生孩子。在一起近20年,可惜方太太和陈先生的四个孩子相处不好。
2020年8月,陈病逝,儿女们为他买了坟,安排了葬礼。
事后方太太发现,陈的子女在墓碑上刻了生母王的姓,却没有刻自己的姓。
方太太觉得很不舒服。
方太太与陈的孩子发生争执,拿出了一份婚前与陈签订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
协议写明“死后合葬,丧事由双方子女协商处理”。方太太认为,陈子女不加自己签名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陈生前的遗愿,也侵犯了其作为配偶的权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继子女愿意支付7万元作为
方太太放弃了已签字的经济赔偿。
作为陈的孩子,他在法庭上也有话要说。
他们说生母王还活着,希望百年后与父亲合葬。
此外,方夫人在守寡时认识了陈。当时方太太和前夫的子女已经在前夫的墓碑上签了方太太的名字,表示方太太愿意和前夫合葬一墓。
现在,陈的墓碑上不签方夫人的名字,更有利于双方后代的祭祀。
为了平衡权利和感情的冲突,法院组织了调解。最后,陈的子女愿意支付7万元作为方老太放弃其签字的经济补偿。方老太考虑后同意,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本案主要涉及一项民事权利。
叫做致敬的权利。
或者哀悼吧。
民法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民法典对墓碑签名没有明文规定,但方要求签名符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一方面考虑到与方无共同子女,且方也有前夫的“签字”,另一方面子女给予方经济补偿,也是出于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且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护后人缅怀前辈的感情,因此这一调解结果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法官说,这个案件主要涉及一种民事权利,叫做祭奠权,或者说悼念权,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所谓“纪念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传统习俗的权利,体现了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念,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一般人格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列一编,也体现了我国对公民在各项民事活动中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作为一般人格权中的“纪念权”,其内涵包括了许多与死者相关的权利:了解死者死亡事实的权利;以适当方式埋葬死者的权利;哀悼死者的权利;比如本案涉及的墓碑上的签字权。
一般来说,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合理地享有上述所有权利,但这些权利有时会与死者生前的遗嘱和意愿发生冲突,近亲属之间也可能因意见不合而发生冲突和纠纷。法院法官会结合公序良俗的价值观,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来源:每小时新闻
来源:浙江在线